1、及時保留證據
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及家屬應及時向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投訴,提出查處要求,在此過程中,及時要求行為人及科室主任寫清事情經過,并將用過的醫療器械封存。
2、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會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防止病程涂改、偽造、隱匿、銷毀。
3、處理后果
如系一般醫療糾紛,在調查后,則可由醫務部(處,科)與病人協商解決。
4、醫院會將醫療糾紛處理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處理意見與病人或家屬商談,爭取協調解決
5、如糾紛仍未能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6、如病人或家屬對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鑒定結論仍然不服,則可訴諸法院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機制》
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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