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誤診造成嚴重后果的,傷者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及時保留證據。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及家屬應當及時向醫療單位或者醫院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提出調查的請求,在此過程中,要求有關行為者和部門主任及時將事項寫清楚,并封存使用過的醫療器械。如果病人死亡,應及時保護尸體,并要求主管當局進行醫學鑒定。
2、處理過程。
醫療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將立即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材料,封存醫療材料,防止疾病被改造,偽造,隱蔽或破壞。如果患者死亡,醫療單位將主動提交尸檢。如果沒有,病人的家人應該提醒。主管部門將組織醫療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個別醫務人員和鄉村醫生產生的醫療糾紛由經批準開業的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
3、處理后果。
屬于一般醫療糾紛的,經調查,醫療部門(部門、部門)和患者協商解決。如果患者或家屬不接受,調查結果將上報領導小組或醫療單位解決醫療糾紛。
4、醫院將與病人或領導小組的家屬討論如何處理醫療糾紛或醫療單位,以便以協調的方式解決這些糾紛。如果是醫療單位問題,必要時給予經濟補償或補償。醫療糾紛的發生和處理,應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如果爭議仍無法解決,建議患者或家屬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病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所在地區的醫院附屬醫學會提出申請。對第一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證明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糾紛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6、如果病人或家屬對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最終結論仍不滿意,可向法院申訴。病人或者病人的近親,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狀況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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