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參加醫保,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取保候審的,并沒有被剝奪參加勞動的權利,而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成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以前沒有辦過社會保險的,則可以由用人單位幫助到社保部門開立社保賬戶,之后即可正常繳納社保。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對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審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暫緩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不能以此為由予以辭退。在審理結束后,可視具體情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對于取保候審的相關情況應當根據其適用條件來進行判斷,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才可以進行合法處理,如果相關條件不滿足的,那么是不可以適用于取保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由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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