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區別:
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
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
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一、分公司能否構成單位犯罪
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其隸屬于總公司。一般而言,分公司與子公司不同,它實際上相當于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在分公司實施了犯罪行為時;
如果能查明該犯罪行為是總公司決定、授意或批準的,便可認為是總公司自身的犯罪,這種情況下的分公司,當然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但這并不意味著,分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相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分公司完全有可能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構成單位犯罪。
二、非法集資員工要抓嗎
非法集資不會抓住所有員工。具體規定是:
1、對單位和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非法集資處罰。非法集資是一種行為,不是一種獨立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欺詐。非法集資是指利用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是當事人知道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危害社會,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
2、在單位非法集資的情況下,相關人員主觀上是故意的,即單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等責任人員故意追求以單位名義為單位利益危害社會的具體結果。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而不是單位成員的個人認識和意志。
三、如何防止單位犯罪
1、對現有單位進行公司化改革,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單位尤其是企業事業單位沒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缺乏應有的獨立性,使得企業成為行政的附庸。經濟體制改革后,實行市場經濟,國家簡政放權,政企分開。企事業單位有了自主權,并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直接的面對市場。但是由于市場理念的不同,使得這種改革還很不徹底。只有真正的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才能減少甚至杜絕單位犯罪的發生。2、進行普法教育,增強全體員工尤其是領導者的法制觀念。單位犯罪在通常情況下,均是由單位領導研究決策后實施的。這就說明:“單位犯罪的發生最主要的原因和最主要的因素還是在于單位領導”,如果一般的員工未經單位決策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事后又不能征得單位的認可,那么這一行為就不能構成單位犯罪,刑事責任也只能由自己承擔。因此,提高領導決策者的法制觀念更顯得尤為重要。3、加大打擊力度,威懾犯罪分子。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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