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安置房產權變更怎么辦
1、房屋拆遷產權變更需要區別不同情況的,原則上在房屋拆遷范圍確定后不允許改變房屋現狀和相關與房屋有關的變更,比如改建擴建,房屋過戶,遷移戶口,改變工商登記,房屋進行買賣交易等等。
2、但有些情況是可以與征收部門協商解決的,比如家庭內部對房屋早有分家析產的打算或決定,只是沒有實施或辦理,現在拆遷了需要把這析產事宜被迫提上議事日程,如果不辦理就會影響征收搬遷。
3、一般辦理時是需要產權人寫下分家析產贈與書的,法律程序合法后再分別與新的產權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當然這種做法是與相關法律相悖,但征收房屋這種特別情形下也是善意的解決被征收人實際困難,有利于征收搬遷的一種靈活方法和措施,如果不這樣做就會產生在征收時沒法變更產權。
二、安置房過戶申辦材料:
1、開發商名下的房產證原件。
2、開發商的法人委托書。
3、拆遷前個人房產證原件或房產證注銷證明。
4、被安置人身份證復印件。
5、拆遷安置協議。
6、房屋移轉過戶申請書。
7、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
8、測量分戶平面圖。
9、如被拆遷人死亡,應提供死亡證明和代理人證明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注:提供的復印件應加蓋公章、私章;填寫的相關表格應按要求簽字蓋章。
安置房過戶辦理程序:
(一)內勤收件即收取買賣雙方應提交的相關資料,初審合格后,打印收件單。
(二)外勤復審、實地勘測調查后,簽署調查意見。
(三)內勤收費。
(四)科長審批。
(五)主任審批。
(六)外勤打印意見、登記表、轉件單。
(七)內勤移交產權產籍管理中心。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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