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在債務糾紛中的應用及其風險。一位擔保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承擔擔保責任,成為債權人。擔保人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以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然而,當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時,債務人無力償還可能導致追償權落空。在案例中,擔保人李某因借款人未還款被起訴,與借款人和解并提供反擔保。然而,借款人再次失信,擔保人的工資被查封,家庭陷入困境。這突顯了反擔保的風險和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楊某向張某借款,一直沒還,李某和朱某擔保。2009年2月的一天,李某忽然接到法院的一張傳票。原來,是張某持原來的那張借據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給付5.35萬元借款及1萬元違約金。張某在訴狀中稱,借款到期后楊某沒有如約歸還,與另一保證人朱某“下落不明”,故要縣法院判決李某承擔這筆借款的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于3月23日開庭審理此案。出乎李某意料的是,除原告張某以外,楊某與朱某也都來到了法庭??吹酵蝗滑F身的楊某,李某氣不打一處來,可楊某一番信誓旦旦又讓李某頓時釋懷:“這是我們表兄弟之間的債務糾紛,不會讓你這個外人承擔責任的?!苯又?,楊某又勸說李某與張某“和解”達成還款協議,再由楊本人提供“反擔?!?,說如此一來,還款責任最終還是須由楊某承擔。李某本想給法官說出借據上的“簽名”和“指印”并非自己所為的實情,這話也被楊某給擋了回去。同時,張某也“大度”地表示,只要李某同意和解,自己就放棄利息及違約金。
李某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只是覺得楊某的“反擔?!敝f有點“糾結”,但轉念一想,自己認下賬來再與張某“和解”,既于己無損,又對楊某有益,為了再“幫”楊某“一把”,就當庭與張某達成了“還款協議”,并經法院的調解書確認。協議明確原告張某放棄對被告李某借款利息以及違約金計1.35萬元的訴訟請求;被告李某于當年6月23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張某給付借款本金5萬元,楊某和朱某則自愿為被告李某還款提供擔保。協議同時還寫明,若被告不按期還款,則原告可按5萬元標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某本以為,有了這份調解書,自己就能撇清干系了,誰知楊某再度失信,3個月的期限過后仍沒踐約還款,而張某則憑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對李某強制執行,李某的工資被查封并被扣劃。偏偏禍不單行,這時李某的孩子被檢查出身患先天性心臟病,亟待手術,家里正是用錢的關頭。
結語
經過一番曲折的糾紛解決過程,李某最終陷入了困境。在法庭調解書的約束下,他與張某達成了還款協議,同時楊某和朱某作為擔保人提供了保證。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楊某并未按時履行承諾,導致執行程序的啟動,給李某帶來了更多的困擾。此時,李某的孩子急需手術,而家庭正面臨經濟壓力。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在借款及擔保事務中,要謹慎選擇擔保人,確保其信譽和履約能力。同時,法律知識的了解也是至關重要的,以避免陷入類似的困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四、質證: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詢問前責令當事人簽署保證書并宣讀保證書的內容。
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據實陳述,絕無隱瞞、歪曲、增減,如有虛假陳述應當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捺印。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宣讀保證書的,由書記員宣讀并進行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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