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月;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續簽有效;未辦理終止或續簽手續,繼續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訂立;員工不續簽合同時,用人單位可采取勸說、解除勞動關系等措施。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期限滿前多久續訂
一般沒有提前的規定,拖后不超過一個月。
可以不用提前,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在合同期滿時續訂合同,勞動者可以繼續在單位工作。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員工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保留相關證據,最好是下達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并讓員工簽字確認不同意續簽。同時勞動合同到期的,雙方勞動關系即終止,用人單位不可再超期讓勞動者用工。在續簽合同的員工拒絕的時候,可以有以下做法:
1、對該員工采取勸說的方式,說明合同是為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否則,當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將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說明公司的立場,即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沒有權利任用任何一名員工。假如他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3、假如該員工仍不簽訂勞動合同,說明該員工已經存在隨時要走的想法,那么,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將來承擔雙倍工資,并且這樣的職工對用人單位也已經喪失了忠誠度,對于企業會存在更大的隱患。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可以續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勞動者繼續工作將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對于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采取勸說、說明公司立場并解除勞動關系等方式處理。及時解決問題,避免潛在風險,對企業來說是更明智的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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