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甲方: ,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 ,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碼: 電話:
甲方與乙方于2014 年_8__月認識,于__2014_年__9_月_23__日在_廣西平南__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因___性格不合_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存款: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各自歸各自所有
房屋:登記在乙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邕武路山漸青的房地產所有權歸甲方所有,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30日內辦理,乙方必須協助甲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甲方負責。甲方應于_2019年12_月_31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50000元給乙方。
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甲乙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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