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改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和出資要求,簡化了登記事項和文件,使公司設立更便捷、成本更低廉,鼓勵個人創業和促進經濟發展。
法律分析
一、舊《公司法》相關規定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新《公司法》相關規定
2014年1月24日召開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上傳出消息,《公司法修正案》目前已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將于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我市工商部門將隨之進一步推進和深化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這次修改了現行《公司法》的12個條款,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準入。
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
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須出資20%及剩余注冊資本必須在2年內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驗資報告等,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這也將更好地鼓勵我市市民個人創業,刺激個體經濟的發展。
結語
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簡化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和登記文件,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準入。這將使設立公司更為便捷,成本更為低廉,進一步鼓勵個人創業,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一百七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v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八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
(四)募集資金的用途;
(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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