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程序后的流程及執行機關。取保候審期間,案件仍需偵查、起訴和審理。若發現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期限屆滿,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通知相關人員和單位。取保候審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考慮到公安機關基層設施完善,便于監督和處理違規情況。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手段。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審程序后怎么走?
取保候審之后的程序為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但根據規定,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只有一個,這就是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采取的取保候審措施,都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本款這樣規定,主要考慮到公安機關在基層普遍設有派出機構,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也有緊密的聯系,并且有執行拘留、逮捕的權力。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便于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和考察,一旦發現違反規定或者不應當取保候審的情形,可以及時依法處理。
《關于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后,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一般就時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也有權利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案件中的一種強制性手段。
結語
取保候審程序是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的一部分,其期限應在法定范圍內。一旦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期限屆滿,應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通知相關人員和單位。公安機關是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其具備基層派出機構、監督和處理違規情況的能力。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取保候審,但執行機關仍是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性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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