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承包,以完善企業承包經營制為前提,把競爭機制引進企業內部,以合同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者的責、權、利關系,從而達到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從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所反映出的經濟關系來看,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就特定的生產資料及相關的經營管理權達成明確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內容具有對價性,主體地位平等、相互自愿并協商一致,合同雙方表現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關系(合同關系)。但從企業內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是發包方的成員,要接受發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比如必須接受發包方關于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勞動保險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雙方是行政隸屬的縱向關系(行政管理關系)。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反映的是一種利益關系、管理關系,在本質上更是一種法律關系。合同當事人之間這種雙重法律關系決定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與企業內部崗位責任制、一般經濟合同有著不同的法律性質和特點。在建筑行業,建筑企業的內部承包者作為建筑企業的職工,在企業的有效監督、管理下,組織管理建設工程的人、財、物,建造符合法律規定和委托方要求的建筑工程,自負盈虧,以獲得相應的收益;而建筑企業通過有效的管理內部承包者,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設工程的質量,并獲得相應的管理費,以進一步改善建筑企業的各類條件,更好的實現企業的擴大和資質等級的提升。這就是通過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而確立的建筑企業內部承包模式。這種生產經營模式如今已經成為蘇浙兩個建筑強省的建筑企業的最主要經營模式。承包合同成為明確企業與職工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分工的依據,而這種分工直至目前也仍未被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所禁止,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司法實踐中亦不乏這方面的判例。在實務中,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雙方當事人受經濟利益的驅使、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往往采取規避法律規范的做法。本來是不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與具有法定資質的企業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或稱協議),以企業分支機構(如第X工程處、第X項目部)或委托代理人(如項目經理、工地負責人)的身份出現,對外使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一并從事其他建筑業活動,以合法的形式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這種假借行為,被稱之為“企業掛靠經營”。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人為掛靠人。有人認為,“掛靠經營”是資質資源與項目和資金資源相結合的一種積極有益的形式。企業內部全額風險承包的承包人,與工程掛靠下的承包人,都是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擔風險,都要向施工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公司承包合同效力并享有項目經營自主權。差別只是在于,內部承包的承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而“工程掛靠”的承包人,則是外部人員。權利義務的趨同性,在實踐中,讓人很難區分“掛靠經營”和“內部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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