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物的擔保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的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一種制度。物的擔保的方式主要有抵押、質押和留置。
一、建設工程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屬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證人,出借人是債權人。
2、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出借人為抵押權人,用于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3、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出借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或登記的權利為質押財產。
4、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二、債務擔保有哪幾個類別
債權具體的擔保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4)留置指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規定,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債務人。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權擔保有人的擔保、物的擔保等主動擔保形式和消極擔保形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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