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合同的擔保方式一般有五種:
(1)保證。保證人和(與)債權人約定,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按)照規定以(對)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約定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