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函的種類
(1)由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反擔保函或者是可轉讓給擔保銀行的反擔保函;
(2)由大型企業或省級或部分市級外貿公司、工貿公司出具的書面反擔保函;
(3)其他有經濟償還能力的經濟實體出具的書面反擔保函;
反擔保函的注意事項
(1)反擔保函中的金額,幣別應與銀行對外出具保函的金額、幣別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匯率風險。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門單獨出具的反擔保。
(3)反擔保的有效期應略長于銀行對外開出保函的最終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銀行保函規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賠而銀行來不及要求反擔保人進行補償的情況發生。同時,反擔保人應申明,若銀行對外墊付的款項沒有得到補償前,反擔保繼續有效。
(4)反擔保中的責任條款應與銀行對外承擔的責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銀行對外開出的是“見索即償”的保函,而反擔保條款中卻“一旦申請人未履約,反擔保人才予賠付”等類似的條款,以避免在銀行被無理索賠時處于被動地位,或被卷入難以扯清的合同糾紛中去。
一、個人反擔保合同是怎樣的
個人反擔保合同內容包括、擔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職務、聯系電話、反擔保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并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愿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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