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于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于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后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于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后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并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是我國的法律上相對來說比較照顧殘疾人及相關的弱勢群體,但是只規定了對殘疾人可以適當的進行從從輕處罰,并沒有規定不管殘疾人做出了什么犯罪行為都可以直接判緩刑。像有些殘疾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導致受害者死亡的,從寬處罰的可能性也很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68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68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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