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指計件或者計時的方式把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勞務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勞務報酬。也就是: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后,自己買材料,然后另外請乙勞務單位負責找工人進行施工,但還是由甲單位組織施工管理。勞務分包是現在施工行業的普遍做法,也是法律允許的。但是禁止勞務公司將承攬到的勞務分包再轉包或者分包給其他的公司。
勞務派遣,亦稱勞務派遣、人才派遣,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美國,風行日本和歐美。勞務派遣是指在《勞動法》和其它相關法規的框架下,基于市場經濟條件,派遣公司根據用人單位的需要,選擇合適的人才,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將勞務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一種新型用人機制。其特征是用人不養人,與被聘人才不存在隸屬關系。它的特點是勞務派遣企業“招人不用人”,用人單位“不招人用人”,這種招聘和用人相分離的用人模式,是國際上十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社會勞動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一代求職者就業觀念的變化,勞務派遣開始在不同層次的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得到發展。并順應著這種國際化的趨勢成為今后勞動力市場不斷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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