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不還的起訴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根據法律規定,財產類案件中,訴訟標的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等。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的情況下,如果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法律分析
1、借錢不還的起訴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法律規定,財產類案件,訴訟標的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等。
3、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拓展延伸
誰應承擔起訴欠錢不還的人的費用?
當涉及起訴欠錢不還的人時,費用的承擔責任是一個重要問題。根據法律原則和常規實踐,一般情況下,起訴方需要承擔起訴費用。起訴費用包括律師費、法院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然而,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也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定費用的承擔責任。例如,如果起訴方能夠證明被告故意違約或存在惡意行為,法院可能會判決被告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因此,最終費用的承擔責任應根據具體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來確定。建議在具體案件中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建議。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借錢不還的案件中,敗訴方需承擔起訴費用。根據訴訟標的金額不同,費用標準也有所不同,最低為每件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等。然而,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定費用的承擔責任。因此,在實際案件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準確的法律建議。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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