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稱 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介于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介態,屬于行為人由于年齡、精神狀況等原因,在實行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較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有一定減弱的情況?,F代各國刑法對于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一般明文規定減輕其刑事責任,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精神患者犯罪是否判刑
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判刑,應當區分情況。
精神病患者實施的犯罪,因為沒有責任能力所以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也有特殊情況。
對不同的精神病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有所不同根據《刑法》規定,對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若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因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為,缺乏犯罪構成的主觀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別是非、判斷善惡以及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他對自己的行為,就談不上故意或過失,沒有主觀上的罪過。
但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一)必須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這里應負擔的刑事責任,指的就是完全的刑事責任。
(二)必須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
這里的完全指的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能力是非部分的,不殘缺的。比如,有間歇性精神病的行為人就不具備完全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也就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首先,在一般意義上,年齡的大小反映了其體力和智力的成熟程度,也反映了其是否具有相當的社會知識、經驗以及守法意識。所以,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判斷行為人是否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的必要條件。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一般犯罪,必須年滿16周歲才能成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而對于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惡性犯罪,只要
年滿14周歲即可認為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負完全刑事責任。
其次,一個人的精神狀態對刑事責任能力也有重要影響,比如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和辨認自己的行為的時候,即便其已經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不可以認為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值得注意的是,確定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的標準時,需要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才能最終判定該行為人是否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