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延續,而續簽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并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還提到了續簽勞動合同可能涉及崗位、職位、工資、保險、福利等內容的變化,需要注意明確約定。另外,在勞動合同期滿時,部分勞動者如處于特殊保護時期或停工留薪期等,用人單位應按法律規定向其支付雙倍工資。最后,指出勞動合同到期后再簽訂需要雙方協商并確定合同內容,否則從期滿的次日起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分析
一、勞動合同到期自動延續有這種說法嗎?
勞動合同到期自動延續沒有這種說法。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延續,由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續簽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崗位、職位、工資、保險、福利等內容的變化,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進行協商,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
二、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由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續簽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崗位、職位、工資、保險、福利等內容的變化,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進行協商,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如若原勞動合同中有部分內容仍適用,也應在新的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便于雙方明確權利義務。
2、續簽勞動合同還可能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續訂時,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勞動者均可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此外,合同到期時,在用人單位處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員工也有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滿,部分勞動者是否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或“停工留薪期”或“醫療期”等特殊保護時期。
三、這段時期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雙倍工資罰則的起算點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給了用人單位一定的寬限期,便于新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實際用工中協商并確定合同內容。
而勞動合同到期后再簽訂,由于勞動者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雙方也有訂立合同的經驗,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該已就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協商,因此自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未續簽,則從期滿的次日起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有一定的固定期限的,這個固定期限一般是根據公司的規定結合員工的意見進行確定的,在這期間雙方需履行合同中的內容,如果到期需要提前一個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續簽兩次之后就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結語
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延續,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并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續簽勞動合同時需要注意崗位、職位、工資、保險、福利等內容的變化,以及可能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作為勞動者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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