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需書面通知,醫療期滿可解除合同但需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勞動者疾病、無法勝任工作或合同無法履行等。違法解除合同可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嗎
是的
1、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工作交接。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者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強調的是書面形式,一般是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辦公室或者董事長辦公室。勞動者證明已經通知了用人單位的最佳方式是用掛號信的形式郵寄給用人單位,保留掛號信回執。另外,勞動者還可以采用證人證言的方式證明其已將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送達給了用人單位。
二、醫療期滿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結束后,如果勞動者仍然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管是勞動合同的解除還是終止,最終產生的比較重要的結果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不復存在。當然,《勞動合同法》中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分別做出了規定,若是存在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的情況,那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做出相應的賠償。
結語
總結起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書面通知勞動者,并辦理相關手續。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保留相關證據。醫療期滿后,如果勞動者無法繼續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無論是解除還是終止勞動合同,雙方關系將不復存在,違法解除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要求相應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五條 【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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