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協議是一種合同行為,當事人之間(包括夫妻,兄弟,或其它關系人)依法建立,體現了當事人直實意愿,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與社會公稱良俗而成就的協議都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夫妻間財產的處理,子女的撫養,夫妻間責任義務的分擔等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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