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期間,檢察院叫當事人去,可能是案件有了新進展或者當事人違反了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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