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擔保的對象實際上是是一種未來的,尚末產生的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債權。只有債務人出現違約,在約定期限屆滿未能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擔保人承擔擔保義務進行代償取得追償權。
一、擔保人所承擔的責任是哪些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為兩種:
1、一般保證責任,即當債務人不能夠償還全部債務時,保證人要為其償還全部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即當償還債務的期限已滿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償還債務。
一、擔保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4、沒有不良債務等。
二、擔保人的權利包括:
1、主張主債務人對于債權人所有的抗辯或其他類似的權利;
2、保證人還享有追償權。即保證人依法履行了保證的義務之后,可以依法向債務人追償;
3、基于保證人地位特有的抗辯權,即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此項權利。
綜上所述,擔保方的責任和義務有,擔保方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有償還債權的義務,但對于雙方有約定的可以按約定來進行執行;如果擔保方歸還了這筆債權,那么保證人也是有權利向債務人進行追償。
二、代償后的追償權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保證人代償后的追償權的法律依據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代償就有權進行追償;
《民法典》保證人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三、借款擔保人訴訟時效
借款擔保人訴訟時效為三年。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擔保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擔保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除非主債務人同意給付。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一般是在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之日起三年內行使,同時要受到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的限制。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也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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