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故意傷害造成他人輕傷的,一般是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因為不滿足法律對故意傷害罪主體的規定,因此也就不會進行處罰。
2、未成年人要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話,那么就要以故意傷害罪定罪,不過在處罰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輕傷情節以及實際年齡。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4、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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