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梢?,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一般不得超過損失的30。若超過的,則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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