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制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可以強制轉為外包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可以選擇與勞務派遣單位續簽也可以選擇不續簽。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如果派遣單位在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決定不續簽的,一般不需要賠償派遣工,但是需要支付給派遣工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則是按派遣工在派遣單位的工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勞務派遣制員工合同到期公司不可以強制轉為外包合同,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后可以選擇與勞務派遣單位續簽也可以選擇不續簽,不續簽的,一般不需要賠償派遣工,但是需要支付給派遣工經濟補償金,你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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