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員打電話的,記2分,處警告或20-200元罰款。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一次記2分。駕駛人員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由交管部門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二)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四)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五)向道路上拋撒物品;(六)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七)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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