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當天應計算工資,若公司不支付,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大多數企業會在下月統一發放工資,要求提前一個月提交離職申請并完成工作交接。拒絕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離職當天算工資。離職的最后1天,無論是在正常工作還是在辦理離職手續,辦理工作交接,都是應該計算工資的,如果公司不支付工資,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但是大多數企業當天走都不會當天結算工資,要等到下月單位發工資時統一發放,一般單位都會要求員工在離職前一個月提交申請,進行工作交接后才可以離職的,如果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拓展延伸
離職申請表提交后,能否當天領取工資?
根據公司的具體政策和程序,離職申請表提交后是否能當天領取工資可能會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公司會在收到離職申請后進行審核和處理程序,包括核對員工的離職手續是否齊全以及計算應發工資。因此,不同公司可能會有不同的時間安排來處理這些程序。有些公司可能會在離職生效當天或離職后的幾個工作日內發放工資,而有些公司可能會在下一個工資發放周期內進行發放。建議您在提交離職申請后與人力資源部門或財務部門咨詢,以了解公司的具體政策和時間安排,以確保您能夠及時領取到應有的工資。
結語
離職當天的工資支付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職之日起15日內支付其工資。然而,實際操作中,有些企業可能會在下一個工資發放周期內進行統一發放。為確保自身權益,勞動者可以咨詢公司的具體政策和程序,并與人力資源部門或財務部門溝通,以便及時領取應有的工資。如遇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