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刑的內容有哪些
1、管制的對象。根據刑法分則中關于管制刑的規定情況來看,管制刑的適用范圍較廣,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還可適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則條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和情節,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徒刑或者以不宜關押為宜,但又需要對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處管制。
2、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第38條、第69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時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三年。
3、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刑法第40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4、執行方法。管制刑不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須遵守刑法第39條的各項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但是刑法沒有規定違反上述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的懲戒措施,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管制的執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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