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對于具備以下法定情形的人,能辦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以獨立適用的附加刑是指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三、患有嚴重疾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婦女正在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有采取取保候審需要的。
由于批捕是在法院開庭審判前,所以犯罪嫌疑人仍屬于可以取保候審的對象。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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