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現分級預防理念
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發生的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采取相應的措施。在盡量保留現行法律框架和內容的同時,對其體例結構進行了合理調整,以體現分級預防的理念。
不良行為的基本特點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規定中明顯已經構成治安違法的行為移入嚴重不良行為,增加實踐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出現的其他不良行為,并從及早干預、預防其進一步走向違法犯罪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的具體干預措施。
嚴重不良行為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修訂草案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的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對嚴重不良行為進行重新界定和列舉,以便于實踐中能準確識別并采取有針對性的矯治措施。
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在充分吸收國內外有效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二)將著力解決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突出問題
修訂草案還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突出問題作出積極回應,著力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以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此次修訂是在當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復雜多樣的背景下進行的,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有:監護人監護不力情況嚴重甚至存在監護侵害現象;校園安全和學生欺凌問題頻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問題時有發生;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特別是網絡游戲問題觸目驚心;對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應有保護等,草案將著力解決這些現實存在的突出問題。
此次的修訂草案新增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章,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0條。具體來看,修訂草案確立了:
1、國家親權責任,明確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
2、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托照護制度;
3、規定了校園安全的保障機制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增加了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措施;
4、為游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侵害,創設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
5、增設的網絡保護專章,對網絡保護的理念、網絡環境管理、相關企業責任、網絡信息管理、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規范;
6、增設的政府保護專章,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并明確辦事機構由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承擔,增加各級政府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的規定,細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并對國家監護制度作出詳細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相結合,堅持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及時進行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
第三條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職責是:(一)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二)組織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網信、衛生健康、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三)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四)對本法的實施情況和工作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五)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宣傳教育;(六)其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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