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擔保人一般不能取消擔保,但有證據證明主合同無效,或債權人轉讓債務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合同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擔保,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違反其真實?!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為一般擔保。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履行債務之前,一般擔保人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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