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連帶保證的債務無論是否到期,債權人可參加或不參加破產分配。參加分配的債權人可向保證人追償未清償債權,未參加分配的可向保證人追償全部債權。保證人可拒絕提前到期的債務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這屬于一般保證。
法律分析
對于債務人破產,保證人連帶保證的,不論債務到期與否,債權人申報的破產債權都算作到期,債權人可參加破產分配,也可不參加破產分配。債權人參加破產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可向保證人追償;債權人未參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債權向保證人追償。不過在債權未到期的情況下,保證人可拒絕債權人要求在債務提前到期的情況下,其保證債務也提前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拓展延伸
債務破產重組的法律程序與實施策略
債務破產重組是一種應對企業債務危機的重要手段,它旨在通過法律程序和實施策略來幫助企業重新組織和恢復經營。在法律程序方面,債務破產重組通常包括申請破產、組織債權人會議、制定重組方案等步驟,以確保各方利益得到合理保護。在實施策略方面,企業可以采取多種措施,如削減成本、優化資產配置、引入新的投資者等,以實現債務的減輕和企業的重建。同時,法律程序和實施策略的成功與否還需要考慮市場環境、法律法規、債權人的意愿等因素。因此,企業在債務破產重組中應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制定合適的法律程序和實施策略,以實現債務破產重組的成功。
結語
保證人在債務人破產時,無論債務是否到期,債權人的申報都被視為到期債權,可選擇參與破產分配。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可向保證人追償未清償的債權,未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可向保證人追償全部債權。然而,在債權未到期時,保證人可以拒絕債權人要求提前到期的保證債務。因此,在債務破產重組中,企業應綜合考慮各方利益,制定適當的法律程序和實施策略,以實現成功的債務破產重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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