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對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是特別重要的。但是在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的立法中,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并未作出界定。由于機動車的駕駛情況非常復雜,交通事故損害者與損害賠償承擔者往往并不一致。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指對事故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認定原則,目前學者和審判實務者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運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利益。國外的立法在界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時,基本上也都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基準。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幾年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同樣體現了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作為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基本原則。如,《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
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僅指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這一具體的、實際的運行過程中對機動車的實際支配和運行利益的具體歸屬,不包括潛在、抽象的支配和間接的利益歸屬。這是由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以及人對機動車實際運行過程的控制和支配決定的。
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應以機動車運行支配為基本原則或者主要原則??紤]到特殊情況下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是分離的,如運行支配者為他人利益無償為他人搬家、接新娘、運送貨物等,如果在此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財產損害,由運行支配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顯失公平,此種情況下,由運行支配者承擔賠償責任,運行利益歸屬者或者運行利益期待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或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則是公平合理的。由此得出的結論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以機動車運行支配為基本原則或主要原則,在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相分離的情況下,以運行利益的歸屬為補充原則。
交通事故劃分會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和當時的實際狀況來進行相關確定,一般是由交警部門來進行認定,交警部門確定之后雙方就可以來進行相關的賠償事宜協商,如果針對于賠償事宜協商協商不下的話,可以申請由交警部門進行確定或者是交由法院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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