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案件從檢察院審查起訴到一審法院審理通常在三至六個月內完成,但根據情況可能會有調整。檢察院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延長半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審查起訴期限重新計算。一審法院應在受理后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三個月,可根據特殊情況延長。特定案件可延長審理期限。開庭時間可根據情況調整。
法律分析
一、醉駕到檢察院了多久開庭?
一般情況下是一個月之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刑事案件審理的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應該說醉駕的案子從立案偵查到刑事法院的最終審理完結,整個過程都不會特別的久,也有可能人民檢察院10天半個月就完成了審查起訴工作,并不局限于必須要在一個月完成審查起訴。但中間如果發生了某些意想不到的狀況,開庭時間都是可以根據情況調整的。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醉駕案件從檢察院審查起訴到開庭一般在一個月內完成。但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可能會延長半個月。一審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正常期限為2個月,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然而,根據具體情況和特殊需求,開庭時間可能會有所調整??傮w來說,醉駕案件的整個過程通常不會過長,而且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處理。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2021修訂):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三節 校車駕駛人管理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查,確認申請人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三十五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并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對酒后、吸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檢測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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