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與破產是兩種不同的法律程序。解散是停止經營活動并進行清算,與公司是否資不抵債無必然關系;而破產是因資不抵債而申請清算,無法清償部分債務。在某些情況下,解散可以轉化為破產,即解散后發現資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是指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引起公司進入清算程序的法律行為。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公司或者債權人通過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將公司的全部資產供債權人平均受償,從而使公司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的一種法定程序。
公司解散和破產的發生原因不同
公司的解散要么是股東自愿解散,要么是因嚴重違反行政管理制度被強制解散、要么是因陷入公司僵局經股東申請被司法強制解散,公司是否解散,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否資不抵債沒有必然關系。
公司的破產原因就是資不抵債,不得不申請破產。
公司解散和破產的法律后果不同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是,結束公司的正常經營,由清算組處理債權債務,并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公司破產的法律后果是,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變價和分配后,無法清償部分的債權不再清償。
在一定情況下,解散可以轉化為破產。即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發現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拓展延伸
公司終止與破產的法律程序和影響
公司終止和破產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涉及不同的程序和產生不同的影響。公司終止通常是指公司自愿解散或被法院解散,可能是由于經營不善、股東決策等原因。終止程序包括清算公司資產、清償債務等。而破產則是指公司無力清償債務,無法繼續經營,需要通過法院程序進行清算。破產程序包括申請破產、債權人會議、破產財產清算等。影響方面,終止可能導致公司解散,股東權益喪失;而破產則可能導致債權人的損失,員工失業等。因此,了解兩者的區別對于企業經營者和相關利益方都至關重要。
結語
公司解散和破產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涉及不同的程序和產生不同的影響。解散是根據公司章程或法定事由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并進入清算程序,而破產是因公司無力清償債務而通過法律程序進行清算。解散可能是股東自愿或被強制解散,與公司經營狀況無必然關系;而破產則是資不抵債的結果。解散的后果是結束正常經營并處理債權債務,而破產后無法清償部分債權。了解這兩者的區別對于企業經營者和利益相關方都非常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四十條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章 破產清算 第二節 變價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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