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刑出獄人員扶持政策主要有:
一是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對個人提供就業指導服務和就業崗位信息,參加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再就業定點單位培訓的,經考核合格并實現就業后,可根據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申請減免培訓費用。
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申請民政部門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三是農村籍的刑釋解教人員,在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回原籍居住地后,應及時落實責任田(山、地)。因無生活來源造成生活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村委會出具證明、鄉鎮司法所和民政辦報縣(市、區)司法局、民政局審核同意后,可領取地方政府臨時社會救濟。
四根據市場需求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實行扶持政策。即在2008年底以前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和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
第三十七條 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
第三十八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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