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戶口登記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根據具體情況,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戶口登記機關應設立戶口登記簿,戶口簿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戶主負責申報戶口登記。
法律分析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出;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根據您提供的流程,遷戶口的步驟包括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遷出地派出所同意遷出,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持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戶政科簽發《準遷證》,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最后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戶主負責按照法規申報戶口登記。以上是遷戶口的一般流程,具體操作請遵循相關法規和當地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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