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房,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時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還貸款及財產增值部分,房產登記一方應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分析
個人購買的房屋,首付款由個人財產支付,并且房產產權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楹笫褂梅蚱薰餐敭a還清其余貸款,離婚時由雙方協商處理。若無法達成協議,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判決該房產歸登記方所有,未還清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雙方應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包括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和相應財產增值部分。房產登記方應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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