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五百八十五條:
1、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以并用的。
2、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并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是否并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違約金的運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根據《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損失的,可請求適當增加。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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