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資源稅。
新征用的耕地,應當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新征用的非耕地,應當從批準征用次月起納稅。購置新建商品房,應當從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應當從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納稅;出租、出借房產,應當從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納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應當從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之次月起納稅。
二、房屋租賃交稅種類:
1、房產稅
按《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對私有房產主將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凡經房管部門備案并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免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
擁有房屋產權的個人,出租的房屋位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應按房屋土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積,依土地的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額,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增值稅
個人出租不動產一次收取租金的,月平均租金不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4、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以繳納的營業稅額為計稅依據,按適用比率繳納。前面已提到,教育費附加為3%,城建稅按納稅人所在地區的不同分為7%、5%、1%。
5、印花稅
個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產經營口的,應于簽訂合同時按雙方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確定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后的應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稅率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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