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三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但采取取保候審不會對社會造成危險;四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只要滿足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即可。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取保候審需要的條件是: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只要滿足任何一個條件就行。
拓展延伸
未成年犯罪取保候審的程序和要求
未成年犯罪取保候審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嫌疑成立后,在等待審判期間暫時獲得保釋的一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犯罪嫌疑人年齡在14周歲以上但不滿18周歲;2.沒有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的危險;3.取保候審后不會逃避、銷毀證據或者妨礙訴訟活動;4.有固定住所和居民身份證明;5.有監護人或者其他可以保證其出庭的人。在具體程序上,未成年犯罪取保候審需要經過公安機關審查、檢察機關審查和法院審查,并由法院決定是否準予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一系列限制和約束,如不得離開居住地、不得接觸被害人等。
結語
未成年犯罪取保候審是一項重要的法律措施,旨在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同時確保社會的安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只要滿足相關條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有資格獲得取保候審。這一措施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并能夠確保其出庭參與審判。在取保候審期間,他們需要遵守各項限制和約束,以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通過這一制度,我們能夠更好地平衡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和維護社會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