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起訴離婚正常情況下6個月是可以判下來的,可在女方懷孕的這個比較特殊的階段,男方遞交的離婚訴訟請求有可能都不會被受理,因為遞交訴狀不等于就一定會開庭審理。當然,大多數人在孩子都沒有出世之前就決定離婚的,可能也是發生了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
一、女方懷孕男方能起訴離婚嗎?
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后1年內(即哺乳期)、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如原審法院判決離婚未發現女方懷孕,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駁回男方離婚請求。
首先,女方“三期”離婚保護期限制男方提出離婚訴訟,還存在“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例外。同時不適用于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
其次,女方“三期”離婚保護期只是限制由男方提出離婚訴訟,并不限制由女方提出離婚訴訟。
再者,女方“三期”離婚保護期雙方可以協議離婚。
最后,女方違反計劃生育的“三期”是否受離婚保護,民法典未加規定。但是《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女方有妊娠事實”、“須按照計劃生育要求”。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么?
1、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
2、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4)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5)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6)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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