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檢察院仍需審查羈押的必要性。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73條,審查內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案件進展、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可能的處理方式、從寬或從嚴處理情節,以及是否存在共犯等。如果審查認為無需繼續羈押,檢察院將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一、逮捕人被逮捕后,檢察院是否還要對羈押必要性審查
1、仍然要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七十三條
二、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
2、原案所處的訴訟階段,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犯罪事實是否基本查清,證據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供述是否穩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相應的審批手續,羈押期限是否即將屆滿,是否屬于羈押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或者羈押期限已滿四年的久押不決預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訴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無罪或者宣告緩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認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賠償義務等從寬處理情節。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從嚴處理情節;
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拓展延伸
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院的法定職責
逮捕后的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檢察院的法定職責。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旦有人被逮捕,檢察院有責任對其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這是為了保護被逮捕人的合法權益,確保逮捕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羈押必要性審查主要包括對逮捕事實的合法性和證據的充分性進行審查,以及對逮捕后是否需要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評估。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應當依法保護被逮捕人的權益,確保依法嚴格執行羈押的程序和期限。通過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檢察院能夠有效監督執法行為,維護司法公正,保護人權。
結語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保障被逮捕人合法權益的重要環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有責任對被逮捕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案情、證據、羈押期限等多個方面,旨在確保逮捕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過嚴格的審查程序,檢察院能有效維護司法公正,保護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一百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章 偵查 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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