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能申請勞動仲裁。只要是當事人申請并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但要先申請仲裁確定雙方建立事勞動關系,勞動仲裁確定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可以就產生的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
一、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的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二、勞動仲裁的基本流程是:
1、仲裁申請。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訴日期等;
2、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
3、組建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
4、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5、仲裁調解。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6、仲裁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沒簽勞動合同能申請勞動仲裁。只要是當事人申請并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爭議,但要先申請仲裁確定雙方建立事勞動關系,勞動仲裁確定雙方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可以就產生的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的憑證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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