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刑事判決生效后發現新的罪行,有兩種情況
1,刑事判決生效后,發現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還有其他犯罪),則應當重新對其罪行重新量刑,將漏罪的量刑與原罪行合并重新計算,然后扣除已經服刑的期限,是先并后減例如:A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服刑半年后發現之前其還參與搶奪行為,犯搶奪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法院應當將A的盜竊罪和搶奪罪合并計算,如法院最終判決A盜竊罪和搶奪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則A的最終刑期是2年9個月,扣除已經服刑的半年,還需要執行2年3個月的刑期
2,判決生效后,服刑假釋等期間再次犯罪的即犯罪行為是在判決生效后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剩余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計算例如:B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時候,與獄友發生糾紛將對方打傷,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則B的刑期,首先要把盜竊罪4年先減掉1年,剩余刑期3年,然后再加上故意傷害罪1年,總刑期是4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并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后發現漏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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