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雙倍工資即兩倍工資,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定,雙倍工資是勞動者每月實發的工資的兩倍,已發放的工資部分應該扣除,且雙倍工資的期限適用標準不同,當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三十天內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及時續簽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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