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有:財產犯罪、性犯罪、反革命犯罪、婚姻家庭犯罪。青少年如果未滿十二周歲犯罪的,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如果已滿十六周歲,則犯任何罪都需要負刑事責任。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
1、社會環境的污染,使青少年不能明辨是非;
2、自身素質不高,認知能力不足,是青少年犯罪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3、家庭教育的誤區,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瀾;
4、學校教育的失當,成為青少年犯罪的溫床。
青少年犯罪案件有以下幾種明顯特征:
1、犯罪年齡低齡化;文化程度普遍較低;
2、家庭教育缺失,法律意識薄弱;
3、自我控制能力較低,犯罪多呈盲目性;
4、青少年犯罪呈暴力化、兇殘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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