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應當本人辦理,不能代辦。但有些地區對于因本人無法前往親自辦理的允許直系親屬代辦。故請辦理人咨詢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去了解當地政策是否可以讓家人代辦,以對方答復為準。
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程序
1、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對象為:公民在辦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等候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
2、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申請辦理臨時身份證。
3、受理窗口受理后直接打印《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4、申領人在《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交納證件工本費,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和收費收據。
5、3天后本人攜帶《臨時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
6、申領人領取居民身份證時,需將以前申領的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對于公民需要辦理臨時身份證的情況,應當由本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的材料,由公安機關在審查后如果符合相關程序和要求的,則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在法律效力上,臨時身份證與身份證并沒有什么區別,但使用期限較短。
法律依據: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注明。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16周歲以上的中國公民,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而尚未領到證件的,居民身份證丟失、損毀尚未補領到證件的,可以根據需要申領臨時身份證。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16周歲以上常住戶口待定的中國公民,應當申領臨時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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