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后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1.停工留薪期內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停工留薪期內原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工傷的停工留薪期后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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